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熊诵华与熊雨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诵华,熊雨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866号原告:熊诵华,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熊雨龙,男,194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诵华与被告熊雨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诵华撤回对被告熊雨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诵华承担。审判长  涂国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柱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