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夏建鹏、乐山市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建鹏,乐山市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首座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孔庆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财保8号申请人:夏建鹏,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健,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乐山市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涌江路北段55号。法定代表人:孔庆平。被申请人:乐山市首座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路。法定代表人:孔庆平。被申请人:孔庆平,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申请人夏建鹏因与乐山市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首座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孔庆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110706536.45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建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110706536.45元范围内将被申请人乐山市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北段55号”乐山新天地”项目中尚未出售的房产予以查封[(五)房预售证第肆号];将被申请人乐山市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的”置恒新天地二期一标段”在建工程予以查封[建字第五规建(2014)20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守正审判员  李晓彬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