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方克柱、李大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克柱,李大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方克柱,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大存,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克柱与被执行人李大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金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