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执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省沭阳县鑫业花卉园艺场、杨中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沭阳县鑫业花卉园艺场,杨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沭阳县鑫业花卉园艺场,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新河镇桐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919528916。投资人:张磊,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杨中军,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40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江苏省沭阳县鑫业花卉园艺场与杨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中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自2017年2月21日起,本院依���对被执行人杨中军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被执行人杨中军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17602.5元,尚欠217602.5元未执行,本案执行费3164元未收取。因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国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