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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培与淮北六和勤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淮北六和勤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963号原告:刘培,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六和勤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办事处原鸭肉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62906805K。法定代表人:李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诉被告淮北六和勤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培负担。审判员  武啸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兴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