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姚智豪与深圳市所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智豪,深圳市所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705号原告姚智豪,男,汉族,1994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深圳市所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大厦七楼703号。法定代表人崔桂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姚智豪诉被告深圳市所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智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智豪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智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