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惠惠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林荣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林荣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752号原告:王惠惠。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静,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丽,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19号。主要负责人:张润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该公司职工。被告:林荣君。原告王惠惠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林荣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惠惠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惠惠负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海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