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庆存与曲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存,曲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645号原告赵庆存,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曲金龙,男,54岁,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存诉被告曲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曲金龙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