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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英奎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站,郭英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谢春站,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临沭县。被执行人郭英奎,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舟军审判员  吴 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