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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和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城市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和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650号原告吉林省和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庆国,系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岳克义,系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城市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楠,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吉林省和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白城市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4.00元,由原告吉林省和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