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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郝立成和白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成,白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548号之一原告郝立成,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白玉锋,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郝立成诉被告白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郝立成承担。审 判 长  郭万军人民陪审员  满乐虎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梅花????????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