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贵州省三穗县多孔节能砖厂挂亚沟分厂与重庆川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三穗县多孔节能砖厂挂亚沟分厂,重庆川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538号原告:贵州省三穗县多孔节能砖厂挂亚沟分厂,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青洞村桥头组。法定代表人:陈玉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洪,三穗县滚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川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森香路77号3幢1-33。法定代表人:陈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三穗县多孔节能砖厂挂亚沟分厂与被告重庆川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三穗县多孔节能砖厂挂亚沟分厂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三穗县多孔节能砖厂挂亚沟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潘盛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