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金硕泓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机眉山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硕泓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机眉山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86号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硕泓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机眉山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与四川省金硕泓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硕泓公司)、中机眉山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眉山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金硕泓公司、中机眉山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硕泓公司和中机眉山公司到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将金硕泓公司所持的中机眉山公司40%股权变更登记至中机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执行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