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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艳荣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荣,许井田,齐荣霞,许录,张国成,刘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胡艳荣。申请执行人许井田。申请执行人齐荣霞。申请执行人许录。被执行人张国成。被执行人刘亚梅。本院在执行胡艳荣、许井田、齐荣霞、许录与张国成、刘亚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卲玉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