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艳荣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荣,许井田,齐荣霞,许录,张国成,刘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胡艳荣。申请执行人许井田。申请执行人齐荣霞。申请执行人许录。被执行人张国成。被执行人刘亚梅。本院在执行胡艳荣、许井田、齐荣霞、许录与张国成、刘亚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卲玉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