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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0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与XX、付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XX,付喻,丽江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02民初7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负责人:陈肯住址:丽江市古城区被告:XX,男,汉族,1986年12月2日生,户籍所在地为丽江市古城区。被告:付喻,女,汉族,1986年11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为丽江市古城区。被告:丽江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雷住址:丽江市古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诉XX、付喻、丽江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在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8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永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