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0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与XX、付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XX,付喻,丽江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02民初7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负责人:陈肯住址:丽江市古城区被告:XX,男,汉族,1986年12月2日生,户籍所在地为丽江市古城区。被告:付喻,女,汉族,1986年11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为丽江市古城区。被告:丽江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雷住址:丽江市古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诉XX、付喻、丽江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在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8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永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