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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督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康市福兴矿业有限公司与李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支付令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康市福兴矿业有限公司,李光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02民督28号申请人安康市福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关庙镇砂石厂。法定代表人黄兴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光武,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15日,重庆市城口县人,住本区江北大道。申请人安康市福兴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自2013年上半年开始被申请人李光武因资金困难,多次向申请人借款,2016年8月1日,经双方核对确认被申请人共向申请人借款491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收款确认书》承诺于2017年8月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李光武仍未能偿还借款。现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光武偿还借款491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市福兴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光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康市福兴矿业有限公司491万元。申请费15360,由被申请人李光武负担。被申请人李光武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