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152吴伟明与常州市腾中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明,常州市腾中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3152号原告:吴伟明,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丽,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腾中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三里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建钧,总经理。原告吴伟明与被告被告常州市腾中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吴伟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腾中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明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明撤回对被告常州市腾中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