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日式和风高端美甲工作室诉被告深圳市东升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日式和风高端美甲工作室,深圳市东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1129号原告:深圳市罗湖区日式和风高端美甲工作室,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新园路东门文化宫东升广场A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FFTF91。经营者:邝丽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劲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权。被告:深圳市东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园路5大院工人文化宫南门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64540G。法定代表人:陈妙君。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俊翔。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文。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罗湖区日式和风高端美甲工作室诉被告深圳市东升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罗湖区日式和风高端美甲工作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有培审 判 员 邱昭霞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黄金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