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莫明录与李建宏、韩寿印民间借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明录,李建宏,韩寿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莫明录,男,汉族,1954年4月18日生,住夏津县南城镇莫庄村。被执行人:李建宏,男,汉族,1981年6月6日生,住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孙庄村。被执行人:韩寿印,男,汉族,1979年1月4日生,住夏津县城区工艺街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莫明录与被执行人李建宏、韩寿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莫明录与被执行人李建宏、韩寿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夏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开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