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光义、周林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光义,周林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政府路。法定代表人:陈健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兰金永,系该社风险部职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何光义,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周林花,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何光义、周林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光义、周林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9,983.0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申请费95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光义、周林花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光义、周林花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何光义、周林花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何光义、周林花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岚审判员 曾德成审判员 杨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肖 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