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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2496王效平与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效平,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496号原告:王效平,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吴霞,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王效平诉被告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效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原告已预交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婷书记员  胡方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