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与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凤凰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孙志伟,局长。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宋跳园区振兴路2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706执102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董 京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