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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永海与张涛、朱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海,朱志伟,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5508号原告:李永海,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朱志伟,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涛,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永海与被告朱志伟、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李永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永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永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春生代理审判员  于 静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