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永海与张涛、朱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海,朱志伟,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5508号原告:李永海,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朱志伟,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涛,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永海与被告朱志伟、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李永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永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永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春生代理审判员 于 静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