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寿光市奥龙纸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寿光市奥龙纸制品有限公司,李宗龙,李秀艳,李宗柱,薛英兰,潍坊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03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3号。被申请人寿光市奥龙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挑沟子村村委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6805480XW。被申请人李宗龙,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秀艳,女,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宗柱,男,195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薛英兰,女,1954年2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潍坊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草碾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92228990。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申请人寿光市奥龙纸制品有限公司、李宗龙、李秀艳、李宗柱、薛英兰、潍坊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奥龙纸制品有限公司、李宗龙、李秀艳、李宗柱、薛英兰、潍坊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自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奥龙纸制品有限公司、李宗龙、李秀艳、李宗柱、薛英兰、潍坊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坤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