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贺高潮与渭南日益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高潮,渭南日益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贺高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日益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日益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贺高潮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7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日益通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日益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贺高潮与被执行人渭南日益通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渭南日益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贺高潮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