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531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9日自愿撤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