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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郝兴平与王茂华、苏秀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兴平,王茂华,苏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郝兴平。被执行人:王茂华。被执行人:苏秀美。本院在执行郝兴平与王茂华、苏秀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茂方审 判 员  伦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维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