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葛子树与张庆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子树,张庆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686号原告:葛子树,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庆美,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葛子树与被告张庆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葛子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子树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葛子树负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汤新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