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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葛子树与张庆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子树,张庆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686号原告:葛子树,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庆美,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葛子树与被告张庆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葛子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子树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葛子树负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汤新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