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6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俊妮与王永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妮,王永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764号原告:张俊妮。委托代理人:陈五(系原告张俊妮丈夫)。被告:王永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妮诉被告王永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妮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俊妮负担。审判员  康明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