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子涛与朱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涛,朱连军,於家好,李朝萍,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子涛,男,1958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朱连军,男,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於家好,男,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戴正红,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朝萍,女,1969年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申请执行人赵子涛申请执行朱连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了(2016)皖1203执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连军、李朝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子涛借款本金328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被告於家好、戴正红、梅成方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64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子涛于2017年3月13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朝萍有皖MA87**号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已委托明光市车辆管理所协助执行。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朱连军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