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嘉峰中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明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峰中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明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714号原告:重庆嘉峰中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走马镇。法定代表人:唐静秋,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明冰,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重庆嘉峰中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嘉峰中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峰中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峰中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重庆嘉峰中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