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忠伟、赵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伟,赵鹏,侯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郭忠伟,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魁贤,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鹏,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侯艳君,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忠伟与被执行人赵鹏、侯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鹏、侯艳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张礼玉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