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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9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大记、登封市唐庄镇雪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大记,登封市唐庄镇雪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9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大记,男,195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军,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唐庄镇雪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登封市唐庄镇雪沟村。法定代表人:李攀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昌,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系登封市唐庄镇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云飞,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磊,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大记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唐庄镇雪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雪沟村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以下简称信息工程大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大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军,被上诉人雪沟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昌,被上诉人信息工程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大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雪沟村委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书》超越了委托权限而无效;3、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信息工程大学签订的《房屋转让补偿合同书》无效;4、判令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祖坟硬化为训练场地及水泥场面的事实,立即拆除,并赔偿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原一审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至第十六项诉讼请求,待本案审理判令合同无效后另案诉讼;6、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4日被上诉人雪沟村委、信息工程大学利用职权欺骗上诉人,将预先草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书》、《房屋转让补偿合同书》未经上诉人同意加盖了二被上诉人的印章,造成本案纠纷。信息工程大学将上诉人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致使房屋及附属物灭失,并侵占了上诉人的宅基地用益物权。信息工程大学改变耕地用途的性质,肆无忌惮的建造别墅群、楼堂馆所、企业厂房和训练广场等建筑设施,已建成别墅12栋,楼堂馆所4栋、矿泉水厂厂房560㎡,操场12亩;被上诉人擅自将上诉人祖宗先人的四座墓地硬化在训练场地下,致使上诉人无法祭拜祖宗先人以寄托哀思,有违公序良俗,这是对上诉人人格尊严的侮辱,给上诉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上诉人雪沟村委、信息工程大学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大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房屋转让补偿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书》无效;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唐庄镇党委、政府的协调下,信息工程大学与雪沟村大洼组的土地进行流转(含原告的土地),土地流转程序为先由群众逐户与雪沟村委签订土地流转转出委托书,雪沟村委接受委托后,由雪沟村委与信息工程大学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工程大学于2013年3月10日以现金的形式在雪沟××××性将15年土地流转金直接兑付给群众。雪沟村大洼组拆迁安置工作于2013年开始,双方协议已履约。原告在镇区购买了商品房,并享受了唐庄镇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政策补助,信息工程大学已在流转土地上建成野外训练基地。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要素为:《房屋转让补偿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书》是否受欺骗而签订,效力如何?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举证、质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房屋转让补偿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且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原告已予安置,故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证据一组,以证明被上诉人雪沟村委欺骗上诉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将土地流转给被上诉人信息工程大学,被上诉人信息工程大学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强行拆除上诉人房屋;合同书底册一份,证明2016年7月8日的合同没有上诉人和第三方签字,没有得到大洼村民授权,应属无效;提交证人证言一份,以证明二被上诉人强行拆除上诉人的房屋。被上诉人雪沟村委质证认为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录音人员无法核实,录音内容听不清楚;合同系复印将,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证人证言中,证人应当出庭。证人未出庭不予质证。被上诉人信息工程大学质证认为,录音证据中录音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均不能确认,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合同不完整,只是底页,不予质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另查明,庭审中,上诉人以另案处理为由,放弃了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祖坟硬化为训练场地及水泥场面的事实,立即拆除,并赔偿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房屋转让补偿合同书》均已实际履行完毕,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杨大记以欺诈为由请求确认上述委托书和合同书无效,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上诉人杨大记的上诉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杨大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奕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