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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麦田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吴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麦田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吴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557号原告:厦门麦田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5号1701-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31086H。法定代表人:张力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源琳,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凯,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原告厦门麦田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  晨人民陪审员 廖 静 巧人民陪审员 柯 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雅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