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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惠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68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惠俊,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惠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惠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惠俊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沿中山市古神公路从神湾镇往板芙镇方向行驶,途经古神公路37KM+450M处,车辆失控冲上路中花基碰撞灯柱,造成被告人吴惠俊受伤和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惠俊受伤被送往神湾医院救治,并在神湾医院被公安民警抽血检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惠俊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58.3mg/100ml。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吴惠俊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吴惠俊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惠俊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惠俊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惠俊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惠俊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惠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国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文虎卜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