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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子豹、金晓东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豹,金晓东,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5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子豹,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辩护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晓东,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区吕巷镇马新村马村*组****号,住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陈琦,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女,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住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子豹、金晓东、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子豹、金晓东、李某及辩护人徐忠辉、陈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朱子豹为非法牟利,在明知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开票单位上海集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海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力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容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为上海贝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8,253,253.72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8,635,088.16元,上述发票均被申报抵扣。2013年2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金晓东、李某在经营上海鹏启精密模具厂的过程中,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朱子豹的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开票单位为上海海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力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容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上海沃克金属有限公司、上海卓进金属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428,352.28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532,324.66元,税款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朱子豹在浙江永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包括其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第二节事实。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金晓东、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金晓东、李某已向本院退缴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子豹、金晓东、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205份,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抵扣证明,上海贝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付款凭证、被告人朱子豹银行交易明细、上海集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海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力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容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银行交易明细账目,证人冯某某、朱某某、王某1、王某2、林某某证言,被告人朱子豹、金晓东、李某的数次供述及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资料等,公安机关摘录的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朱子豹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基本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朱子豹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晓东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基本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金晓东系初犯、偶犯,虚开税款系其行业默认规则,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到案以后能积极退缴全部税款,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子豹在明知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上海贝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鹏启精密模具厂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共计人民币21,167,412.82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金晓东、李某在经营上海鹏启精密模具厂的过程中,通过被告人朱子豹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总计人民币2,532,324.66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朱子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子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晓东、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晓东、李某到案以后积极退缴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子豹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朱子豹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金晓东、李某减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子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金晓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退缴在案税款发还税务机关;责令被告人朱子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纪红审 判 员  沈 铭人民陪审员  王展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褚马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