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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23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399号之二申请人: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918568917。法定代表人:吴云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696260615。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皖0222民初23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芜湖市云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耿韵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