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嵩与李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嵩,李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7民初1559号原告:李嵩,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民族汉,现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仰昌,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敏,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民族汉,现住鱼台县。原告李嵩与被告李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仰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2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2万元,月息1.5%,期限一年。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李建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2万元,月息1.5%,期限一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建敏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所欠李嵩借款32万元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6年4月20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保全申请费2120元,由李建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孔祥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