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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苏慧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慧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慧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增林,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沈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慧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慧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振杰审 判 员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仇南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