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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小全油漆涂料店与梦庆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小全油漆涂料店,梦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651号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小全油漆涂料店,经营场所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经营者:全永红,住该油漆涂料店内。被告:梦庆芝,住伊宁市。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小全油漆涂料店诉被告梦庆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小全油漆涂料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小全油漆涂料店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小全油漆涂料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小全油漆涂料店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饶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