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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魏信刚与高良、管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信刚,高良,管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财保149号申请人:魏信刚。被申请人:高良。被申请人:管香。申请人魏信刚与被申请人高良、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良、管香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