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魏信刚与高良、管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信刚,高良,管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财保149号申请人:魏信刚。被申请人:高良。被申请人:管香。申请人魏信刚与被申请人高良、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良、管香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