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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国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国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159号申请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沧石路张庄子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3103039。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被申请人:广昌国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广聚德路,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5918483954。法定代表人:纪立国,申请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保全。担保人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新华西路房产一处(房权证沧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冻结被申请人广昌国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江西抚州市广昌支行营业部190213700999,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9427922300006979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