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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荣芹与明光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芹,明光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2847号原告:马荣芹,女,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会计,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华亚大酒店15楼,组织机构代码694106079。法定代表人:许盛祥,董事长。原告马荣芹诉被告明光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荣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马荣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工资106600元;2、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被被告聘为会计,开始约定年薪为5万元,后因被告业务萎缩,一致协商按月工资2600元计发。自2014年2月1日起到2017年6月30日,被告因经营困难,一直未发放工资,后经过双方一起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06600元,被告出具欠条作为凭证。协商无果,被告要求原告起诉解决。亿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荣芹系亿成公司员工,从事会计工作。2017年7月2日亿成公司向马荣芹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我公司自2014年2月起未支付员工薪资,故欠公司会计马荣芹薪资自2014年2月1日起计算(员工马荣芹自2009年9月起任我公司会计,2010年起年薪5万元,月预付薪资2600元)。因公司后期业务量下降,故与该员工薪资按月2600元结发。至2017年6月30日共欠该员工计41个月薪资106600元。且该员工现仍继续在做我公司的会计工作。该欠条中加盖亿成公司公章,后经马荣芹催要,亿成公司没有支付,原告即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提供欠条、工资明细表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亿成公司聘用马荣芹从事该公司会计工作。亿成公司自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欠马荣芹劳务费106600元的事实,有亿成公司向马荣芹出具的欠条为证,马荣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亿成公司应向马荣芹支付劳务报酬。亿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马荣芹要求亿成公司支付所欠劳务费10660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亿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明光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荣芹劳务费人民币10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保全费1053元,合计2269元,由被告明光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