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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秦艳红与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艳红,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448号原告:秦艳红,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住所地安达市正阳一道街北海达商场三楼。经营者:洪万建,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秦艳红与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艳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返还会员费2,394.4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4日,秦艳红在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办理会员至尊卡,交付会员费2,999.00元,会员卡使用年限为5年,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为秦艳红出具收据一张,截止到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停业,至尊卡共用去598.60元(1.64元×365天=598.60元),剩余1460天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没有提供服务,共计2,394.40元,2017年7月5日,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贴出闭店关门通知,秦艳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返还会员费共计2,394.40元。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秦艳红在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交纳了2016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五年会员费2,999.00元,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范围内履行义务,为秦艳红提供健身服务,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于2017年3月23日以维修的名义停业,7月5日贴出闭店通知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现仍不能正常营业,不能继续为秦艳红提供健身服务,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退还未能为秦艳红提供健身服务的会员费,双方的服务合同终止。因此,秦艳红要求安达市动岚健身退还剩余会员费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退还秦艳红会员费2,274.00元[2,999.00元-2,999.00元/(365天×5年)×441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