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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现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韩家汊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盛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解某(已判刑)到沅江市鑫源世纪小区朱某某家实施盗窃,解某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两人盗得朱某某家的各类香烟8箱,共计400条。解某在沅江市移动公司附近租用李某某的机动三轮车,两人将被盗香烟运至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加油站后,再租用他人车辆运往常德市,将被盗香烟变卖得款42000元。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9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户籍证明,证人李某��的证言,失主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及同案人解某的供述,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谅解书、收据,本院(2016)湘098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盗窃数额巨大的50%,可以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赔偿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失主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大为审 判 员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双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