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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2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吴乃刚诉被告珠海市合昌隆发展有限公司等与珠海市合昌隆发展有限公司、三亚汇富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乃刚,珠海市合昌隆发展有限公司,三亚汇富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2180号之一原告:吴乃刚,男,1963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珠海市合昌隆发展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中龙兴街46号1栋7B房。法定代表人:孔贵。被告:三亚汇富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张雪莲。第三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法定代表人:薛季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乃刚诉被告珠海市合昌隆发展有限公司、三亚汇富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吴乃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乃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计2585元,由原告吴乃刚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85元。审判长  陈孟灿审判员  杨新丽审判员  吴小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俊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