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文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童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英,童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特15号申请人:陈文英,1961年4月9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芳,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晓倩,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童军,1982年7月6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系申请人之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文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童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申请人陈文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英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文英负担。审判员 田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