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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俊芝与朱晓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芝,朱晓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764号原告:王俊芝,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学历,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辉,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柏乡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杨少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波,系该公司员工。王俊芝与朱晓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俊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俊芝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王俊芝负担。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