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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清林与谭长明、谭桂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林,谭长明,谭桂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855号原告李清林,男,生于1968年10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牟方任,利川市忠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长明,男,生于1941年1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告谭桂华,女,生于1988年1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原告李清林诉被告谭长明、谭桂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需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卿先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