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督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华、俞加立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俞加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督256号申请人:陈华,男,1970年6月3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俞加立,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陈华与被申请人俞加立申请支付令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8日发出(2017)浙0109民督25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俞加立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俞加立收到支付令后于2017年8月9日依法提出有效书面异议,应当依法终结督促程序,本案可以转入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浙0109民督25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 判 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孔伟芳书 记 员 王知飞 关注公众号“”